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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赔偿请求被驳回

A-A+2013年5月13日07:26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拆迁当事人赔偿请求被驳回

  拿到长沙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3月20日,王首雅向长沙县政府提出赔偿申请。王首雅请求赔偿房屋拆除损失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200万元。

  5月8日,这些赔偿请求均被长沙县政府驳回。长沙县政府认为,王首雅未经批准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扩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在未经批准占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所建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长沙县政府认为,王首雅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不属于王首雅的合法财产,故对王首雅提出的房屋拆除损失及过渡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王首雅提出的被拆除房屋内财产损失赔偿,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王首雅提出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害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支付相关精神抚慰金的情形,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长沙县政府的不予赔偿决定,王首雅表示了异议,他认为,长沙县政府违法却不用承担责任,他无法接受。“既不用赔偿,也没有听说谁被追究责任。”

  王首雅说,本周他将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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