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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政府强拆被判违法却不赔偿 拆迁户将起诉

A-A+2013年5月13日07:26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记者向佳明 长沙报道  2011年,王首雅未经批准扩建房屋。2012年,他接到一份落款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下达3天后,房子被强制拆除。王首雅遂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3月4日,长沙市政府认定,长沙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长沙县国土局执法人员介绍,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如果严格走程序的话,会消耗大量的精力,因此国土部门采用了简易程序,依据是《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拿到长沙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王首雅向长沙县政府提出赔偿申请。5月8日,长沙县政府作出决定,对王首雅不予赔偿。

  强拆依据的是地方土地监察条例

  2011年3月1日,长沙县多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长沙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据此,长沙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该机构属全县违法违章整治工作协调机构。

  长沙县国土局一位执法人员说,这个办公室代表的是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一位副主任兼任,执法时由多部门联合执法。

  该执法人员还曾向潇湘晨报确认,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向多个乡镇下发了《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

  这名执法人员介绍,走正常流程的话,需要国土部门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发违法行为告知书,再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如果违法者拒不执行,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对国土部门下发的文书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可以向法院起诉。即便法院批准了强制执行,被执行者对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采用这种办法,要花掉大量时间。”

  这名执法人员说,他们参照了《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因为这是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第二十一条”具体规定为: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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