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洁莹 通讯员潘露)昨日获悉,一对湖南来汉制售“毒豆芽”的夫妻,因涉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已被检方立案。
这是“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市首例食品安全案。
今年元宵节,湖南湘潭县一对中年夫妻来汉。据悉,丈夫胡某和妻子唐某文化程度都不高,一个读了初中,一个小学毕业。两人来汉后,租在洪山区青菱乡乔木湾,靠卖豆芽谋生。
3月初,洪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这对夫妻生产的豆芽有些异样。市公安局经侦处会同市食安办检查发现,两人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非法添加漂白剂、保险粉、无根剂等涉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从现场查获上述原料。3月13日,胡某、唐某被刑拘。
“据两人口供,每天生产这种有毒豆芽1000斤左右,每斤售价0.5元,每天销售额为500元左右。”市法院法制处处长范绪渊介绍。
市食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立案的标准有两个:一要查出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二要通过检测证实这些物质对人体确实造成危害。由于使用数量不多、危害性需要时间积累,在检测认定这些物质有害时遇到很多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依照解释的第20条,只要犯罪嫌疑人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就可以立案,取消了检测环节。”范绪渊介绍。
据悉,由于该夫妇销售的“毒豆芽”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中毒案件,危害较轻,可能面临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