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
是民事纠纷还是寻衅滋事
根据《刑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潘新平等人被刑拘后,王琼和唐某认为此事不应属于刑事案件,“都是轻微伤,构不成刑事案件。而且,对方受伤了,我也受伤了,为什么只抓我们的人,对方没有抓人?”
警方观点:
湘乡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扫黑中队主办此案的周姓民警说:“警方严格按照刑事立案标准办案,王琼一方叫了人过来,接到电话赶来的潘新平、烟家宝等人参与动手打人。此外,彭晓华一方有4人构成轻微伤。有4个人构成轻微伤,人数比较多,算情节恶劣,也达到了寻衅滋事的刑事立案标准。”
专家观点:
5月14日下午,中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刘教授分析案情后表示:“此案的关键不应是有多少人轻微伤,因为即使只造成1人轻微伤,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刘教授称,和故意伤害案等案件相比,寻衅滋事罪最大的不同是“随意殴打他人”,这个“随意”通常有两种:一是无事生非,二是小题大做。此案中,王琼和对方打架是事出有因——因为停车引起口角,且经过口角、两人对打,逐渐演变成多人斗殴,有一个慢慢升级的过程,打架双方的对象也很明确,不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
刘教授认为应该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如果能调解成功最好,无法调解,也是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