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美食|时尚|旅游|汽车|同城|惠购|站点导航|世界杯

|邮箱|注册

新浪湖南

新浪湖南> 新闻>民生社会>正文

互殴一方定性寻衅滋事引争议

A-A+2013年5月15日07:16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观点交锋]

  是民事纠纷还是寻衅滋事

  根据《刑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潘新平等人被刑拘后,王琼和唐某认为此事不应属于刑事案件,“都是轻微伤,构不成刑事案件。而且,对方受伤了,我也受伤了,为什么只抓我们的人,对方没有抓人?”

  警方观点:

  湘乡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扫黑中队主办此案的周姓民警说:“警方严格按照刑事立案标准办案,王琼一方叫了人过来,接到电话赶来的潘新平、烟家宝等人参与动手打人。此外,彭晓华一方有4人构成轻微伤。有4个人构成轻微伤,人数比较多,算情节恶劣,也达到了寻衅滋事的刑事立案标准。”

  专家观点:

  5月14日下午,中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刘教授分析案情后表示:“此案的关键不应是有多少人轻微伤,因为即使只造成1人轻微伤,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刘教授称,和故意伤害案等案件相比,寻衅滋事罪最大的不同是“随意殴打他人”,这个“随意”通常有两种:一是无事生非,二是小题大做。此案中,王琼和对方打架是事出有因——因为停车引起口角,且经过口角、两人对打,逐渐演变成多人斗殴,有一个慢慢升级的过程,打架双方的对象也很明确,不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

  刘教授认为应该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如果能调解成功最好,无法调解,也是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健康|微吧|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湖南简介|广告服务|商务合作|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产品答疑|网上举报中心|互联网辟谣平台|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