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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经营旅社为幌子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被判5年

A-A+2013年5月15日19:23红网评论

  红网沅陵5月15日讯(通讯员 史明华 赵智泉)开旅社不做住宿生意,专门从事介绍妇女卖淫,并按嫖资比例抽头分成。4月15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赃款4991元,并处罚金5000元,财迷心窍的张某为之付出了沉重代价。

  2011年12月,张某(女,苗族,初中文化,现年42岁,沅陵县大合坪人)与朋友打牌聊天时,听朋友讲在沅陵镇辰州商贸城开个旅社,容留他人卖淫可以赚大钱。2012年3月27日,做梦都想发财的张某遂接下辰州商贸城高坪旅社经营权。同年5月底至9月初卖淫女唐某、李某、田某先后来到高坪旅社从事卖淫活动,张某与卖淫女唐某、李某两人约定,在其旅社卖淫一次,收费50—60元,张某从中分成10元;张某与卖淫女田某约定,在其旅社卖淫一次,收费100元,张某从中分成20元,张某负责提供食宿和卖淫场所。

  同年9月11日23时许,卖淫女田某在旅社二楼一房间与嫖客宋某谈好100元价钱后,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例行巡查的公安民警逮个正着,办案民警当场扣押张某赃款4991元。经查,短短三个多月时间,张某通过为卖淫女唐某、李某、田某提供方便,从中非法获利20000多元。2012年9月12日,张某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张某被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多人在其经营的旅社中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以经营旅社为幌子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 被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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