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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环保检察部门一致认为应追究涉案车主刑责

A-A+2013年5月14日15:32长株潭报评论

  公安、环保、检察部门一致认为应追究涉案车主刑责

  5月13日,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检察院等部门派员来株洲,主要就司法处置、案件进展等问题进行了相关指导和探讨。

  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工作人员透露,对于追究李宏浪刑事责任的问题,各部门持一致意见,认为李宏浪已涉嫌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该被追究刑责。

  公安、环保部门认为,对于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佳旺贸易有限公司是否作为共犯处理,在相关取证和法律界定上,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与会的检察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是否追究两家公司的刑事责任,仍需根据调查进展进一步探讨。

  在会上各方达成的另一个共识是,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三级人民政府的公安、环保、检察部门将实现联动,通力合作处置此案。至此,此案专案组的工作职能也有所加强,除了日常监察打击力度加强,类似事件处理效率方面,也将更高效。本报记者青泉谢敏孙汉秋株洲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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