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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自身原因强奸女同事未遂“抢”5元走人

A-A+2013年3月27日09:11大江网评论

  本报南昌讯胡必华、刘媛、记者万里庆报道:男子骑车送女同事,途中蓄谋强奸,后却因自身“硬不起来”而强奸未遂。见此,女同事主动提出给钱了事,男子竟将女同事身上仅有的5元钱拿走,从而被判处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26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案情。

  被告人廖某一直暗恋同事郭某,并伺机想与其发生关系。去年10月12日20时许,廖某主动用电动车送郭某去郭某男友的住处。当行至市内一工地附近路段时,廖某发现这里没路灯,来往人车也很少,便以车子没电为由停了下来。随即,廖某将郭某拖至路边草丛中,欲实施强奸。郭某极力反抗并大叫“救命”,却被廖某抽了一耳光,电话还被抢走了。廖某变本加厉再次发威,却发现自己始终“硬不起来”。此时,郭某提出拿钱给廖某,让其停止奸淫。考虑到因自身原因阴谋无法得逞,廖某便同意了。最后,郭某将身上仅有的5元钱给了廖某,并在离开前向廖某要回了自己的手机。次日,廖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记者了解到,法庭上,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廖某同时辩解,5块钱是被害人主动给的,自己并没有威胁她拿钱,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也提出,廖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是为了实施强奸,并没有侵财的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是在廖某以暴力手段对其实施强奸犯罪行为过程中,为避免他进一步对自己实施性侵,才被迫拿出身上仅有的5块钱。廖某这种以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性犯罪过程中又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为此,法院以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法院最终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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