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信访排名”前世今生
中国的信访排名始于8年前的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实施。
这之前两年,中国迎来了一轮信访洪峰,因而促使了2004年底《信访条例》的修订。
《信访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一名基层信访局人员称,由于上述规定中提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最终,就选择了排名的形式进行通报,因而各级信访部门开始了“信访排名”。比如国家信访局每月对各省(市、区)“非正常上访”人次数进行排名。
在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基层政府,排名表的先后成为对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此后,这一指标又逐步异化为: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管辖的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党政领导的升迁直接挂钩。
在升迁压力之下的党政官员们,对上访人员的处理态度也逐步偏离了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近几年来,上访户权益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有人在被接访时遭遇殴打、甚至强奸,有人因为上访被以学习班的名义强制关押,还有人因为频繁上访被送进了劳教所。
由于基层政府投入大量精力用于重点人员的稳控、送返,加上进京接访的交通、食宿、花钱销号等成本颇高,地方政府为信访耗费的财政支出也与日俱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