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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政策很好”遭遇手续繁琐的现实无奈

A-A+2013年5月7日10:07中国法院网评论

  据《工人日报》4月25日报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143家企业参加要约行动,77家完成协商程序,但因为审批时间长、送审手续过于繁琐、备案所需材料太多等“硬规定”的限制,仅有35家完成备案,剩下的42家因为手续、审查等种种原因“跌倒在最后一步”。基层工会干部急切呼吁:主管部门应该简化手续,为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依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赢,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也是造福广大职工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现实体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要求职工工资确定过程的平等性、民主性、合法性,也离不开有力的制度保障。

  该新闻报道显示,当地工会在政府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要报送的材料太多,有些甚至是重复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工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市一级企业备案所需报送的材料10项,自治区级企业为12项。此外,“企业工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工会主席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重复性、硬性规定也让一些基层工会干部屡屡在各部门之间跑部盖章,疲于奔命。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基层工会干部的呼吁,无疑是“政策很好”遭遇“手续繁琐”后的现实无奈,这也从另一方面充分地说明,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也应该就工资集体协商的政策咨询、指导服务、协议备案等方面的工作,尝试做“加减法”,一方面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加油加劲”,提供制度支撑。另一方面,也应该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前提下,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群策群力,简化办理手续,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打造一站式服务,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按理说,政府各主管部门都有具体的职能划分,按照当地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办事本无可非议。但是,行政主管部门的“照章办事”最终让那42家来之不易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在最后一站“功亏一篑”,难免让人觉得遗憾,让努力推进这项工作的各级工会干部们觉得寒心。

  主管部门严守规矩可以理解,问题是,现实中的许多所谓的规矩并不都是合理的,大有改革和改进的必要。当一项工作的开展牵涉到多个部门之时,部门之间的“各自为政”就带来了新的行政效率的计算,这种因缺乏沟通协调导致的“跑断腿”既是一种行政成本的浪费,也无形中将政府部门的服务性、满意度打了折扣。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是工会一家的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支持,这种协作可以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合作等方式,打破相关部门之间的“壁垒”,解决在工资集体协商备案办理等工作中“硬性”规章制度的兼容性及“软化”问题。用这种思路简洁的统筹既要充分体现政府工作理念的原则性,也要兼顾工作方式的灵活性,既避免了不考虑全局,各搞一套,也降低了行政成本。

  实际上,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面,一些地区已经探索出不少可资借鉴的经验。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在审核、备案方面所需的材料就做了“减法”,北京仅需要4项,上海、江苏6项,而在有些县市,仅仅要求提供双方签约的原件即可。各部门间有了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行政成本减下去,行政效率也获得了倍增。

  总之,简化手续并非暗示着在工作中可以“偷工减料”,助长蒙混过关者,也绝非是认同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可以借此互相推诿,“事不关己”。它反而是要求政府各主管部门应该切实转变工作思路,解放自己,方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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