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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机构无权要求限期拆除

A-A+2013年3月28日07:16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临时机构无权要求限期拆除

  长沙市政府经审理查明,2011年,在王首雅在拆迁安置用地外其他空闲土地上扩建房屋过程中,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督大队曾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王首雅停止违法建房行为,但王首雅没有停止。

  2011年3月1日,长沙县成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8月29日,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9月4日,长沙县在统一拆除违章建筑行动中将通知书所述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2013年3月4日,长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和《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20条(详见相关法条),限期拆除通知书应由合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系临时性机构,无权作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故长沙县政府依据《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15日后,长沙县政府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生效。

  3月27日,长沙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长沙县法制办副主任周子贤表示,他们对这一决定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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