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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女子遭轮奸后收钱帮作案者翻供被判缓刑

A-A+2013年3月26日15:54法制周报评论

  导语:受害人遭轮奸,却被嫌疑人买通做虚假陈述,嫌疑人突然翻供,法院几次判决,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被告人不服再次上诉,再审等多次审判,跌宕起伏的过程,给检方带来了诸多挑战,同时也验证了检方对法律负责的信念。

  案情

  当事双方勾结  轮奸案一波三折

  2008年11月11日晚上,刘学伙同宁挺彦、宁某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将正准备回家的女青年李某骗上小车,在车上,刘学提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不从,刘学便持刀对李某进行威胁。行至邵东县杨桥镇小岭村乡村公路一山坡地段停车后,刘学、宁挺彦、宁某三人先后对李某进行了奸淫。

  2008年11月23日,刘学的母亲与宁挺彦的母亲与李某及其父母达成协议,两人分别支付1万元给李某,由李某向公安机关出具自愿撤回对刘学、宁挺彦、宁某的报案,并否认原来向公安机关陈述的事实。

  2010年1月25日,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学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4月2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李某接受询问。刘学父亲刘华生找到李某,要求其向法院证实仅刘学一人强奸,帮助证明刘学在强奸过程中没有轮奸情节,达到使刘学重罪轻判的目的。

  李某依照刘华生的要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只被告人刘学一人强奸的虚假陈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刘学轮奸李某的事实证据不足,撤销邵东县人民法院对刘学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事后,刘华生支付3000元钱给李某。

  收到市中院判决后,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书面向市院汇报案情,请求市院提请抗诉,并将该案录入抗诉平台。

  2012年3月7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院长发现本案出现新的证据,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为由决定再审。2012年3月8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12年5月8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再次作出与原一审内容一致的判决。刘学不服再次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6月18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刘华生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华生不服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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