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肖欢欢)昨天,曾在国内引起极大轰动的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杀妻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公开宣判。公诉机关指控常林峰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罪名不能成立,故判常林峰无罪。
缘起:
报社副总编涉嫌杀妻焚尸
2007年5月16日凌晨5时许,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李先生起床时,看见对面家属楼有个单元着火了。他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发现一具女尸。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燕。
经检验,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初步认定为有人故意纵火。
警方调查发现,马燕的丈夫——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在火灾发生当天曾到过现场。常林锋说,他在失火前一天晚上11时30分回家,妻子马燕在家。次日凌晨5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就叫醒妻子一起跑出家门。跑到二层和三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对于妻子如何被烧死他也一概不知。
警方在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夫妻俩经常争吵;常林锋还有一个情人程慧稚。警方因此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遂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
曲折:
判死缓后当事人改口称无罪
2007年9月,常林锋作出有罪供述。他表示,自己是在激烈争吵后,“双手掐死了妻子”。争吵的原因是他反感妻子说话的语气,并指责妻子几天前在青岛对帮他们照顾孩子的表嫂态度不好。2010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常林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2011年3月23日的庭审中,常林锋却突然改口。他表示,之所以会有这些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刑警、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后来,因对方未兑现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
争议:
疑被超期羁押要求无罪释放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这起备受关注的“报社总编杀妻案”被发回重审。2012年5月和7月,北京市一中院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常林锋的代理律师赵运恒认为,在案发前,常林峰和妻子从来没有提及分手、离婚等严重影响感情的问题。常林锋因为业务的原因与程慧稚保持了较一般朋友略亲密的关系,但时间短,感情并不深入,只是偶尔的两性关系。无论是常林锋,还是程慧稚,均没有希望常林锋离婚、另行成立家庭的想法。因此,说常林峰在外面有了新欢而蓄意谋杀妻子的犯罪动机不成立。
同时,根据常林锋当庭供述,结合十多份常林锋有罪供述的笔录时间(绝大多数为夜间审讯)可以证实,在常林锋不承认有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数月后,在2007年10月1日前后十余天的时间内,侦查人员共6人分3组不分白天黑夜轮番对常林锋进行审讯车轮战,逼迫常林锋作出虚假供述,编造出夫妻间因“琐事”发生争吵、互殴的情节,以圆“动机”之说。
今年1月,常林锋的代理律师赵运恒向法院递交法律意见书中称,自常林锋被抓失去人身自由,至今已将近6年,日期合计超过2000天。自高院发回重审至今,法院又已审理了21个月之多,合计640天,仍未重新作出判决,已经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赵运恒表示,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对常林锋予以释放,因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已经21个月,超过刑诉法规定的审限3倍多。常林锋被羁押近6年,其本人身上的重伤一直没有得到正常治疗和护理,在看守所内生活不能自理,基本靠他人帮助。
重审: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昨天,常林锋杀妻案再度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49岁的常林锋因为在火灾中严重受伤,他的双手已严重畸形。
法院认为,各方意见对被害人马燕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所致存在矛盾。关于常林锋双手、双臂被烧伤原因以及防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等证据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罪名不能成立。常林锋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