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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老板网上悬赏“人肉小偷” 涉嫌侵犯肖像权

A-A+2013年3月21日08:15潇湘晨报评论

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下了小偷作案的整个过程。图/视频截图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下了小偷作案的整个过程。图/视频截图

  本报实习记者伍冰莹 长沙报道  自己的财物被盗,恰好监控又拍下了小偷的作案过程。也许是为了发泄愤怒、也许是为了不让小偷逍遥法外、也许是为了……受害人将男子的行窃视频截图公之于众。

  不少人或许会认为这很正常,“合情合理”。但也有人面对这一行为提出了质疑,“合法吗?”

  3月18日下午有网友微博留言:市民戴先生在芙蓉区蔡锷中路开了一家数码店,近几天店里连续失窃3个苹果手机,戴先生调取3月18日中午的监控录像发现了小偷的“庐山真面目”。

  在向警方报案后,戴先生将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了大湘网上。戴先生还留言“悬赏”,“提供线索属实抓住了500,直接抓到人1000!”这一网络悬赏引发网友的微博转发。

  监控捕贼影,店主发微博悬赏

  戴先生告诉记者,店里的手机近日接连失窃。连丢两台苹果手机后,亡羊补牢的戴先生给店里装上了监控。“装好监控后不久,小偷又来店里偷手机。”戴先生说,店内的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下了小偷作案的整个过程。

  监控显示,3月18日11点44分,有一名男子走到手机柜台前观望,当时柜台侧面还有一名店内工作人员在维修柜台前忙活,男子时不时与工作人员搭话,双手搭在柜台上并不时看看柜台内的手机。

  在监控显示11点49分时,该男子趁着旁边工作人员不注意之际,低头看向柜台内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并迅速将手伸进柜台将手机取走。手机到手后,该男子还翻过手机看了看,才迅速逃离现场。

  手机再次失窃后,戴先生带着监控录像拍下的视频前往浏正街派出所报案。此后,气愤的戴先生将监控录像视频截图发到了网上,并开出“赏金”,“提供线索属实抓住了500,直接抓到人1000!”

  热心网友称“不为悬赏而来”

  戴先生告诉记者,小偷是趁工作人员上厕所时将店内手机盗走的。在自己将视频截图发到网上后,朋友们帮忙转发到了微博上。朋友们一并转发到微博上的,还有戴先生开出的“赏金”。不少网友纷纷转发微博,并谴责小偷的不法行为。

  戴先生说:“不少热心网友打来电话提供线索。其中有人表示见过视频中的男子在浏正街附近一间网吧出现过。”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戴先生马上赶到该网吧查看。“最终确认不是视频中的男子。”

  戴先生很感激热心网友。他告诉记者,还在电话中表示要请那位热心提供线索的网友吃饭。“但那位网友说不用,说他就是帮个忙而已,不是为得到什么而来。”

  据了解,浏正街派出所已受理此案,派出所民警提醒戴先生这样的经营户应多加注意保护店内财物。

  [对话] 合情合理,但合法吗?

  在网上,大部分网友都表示了对戴先生的同情和对小偷的谴责。

  不少网友表示支持戴先生的网络“悬赏”行为,但也有网友对戴先生将“小偷”的面貌公布在网上的行为表示了质疑。

  3月19日下午,资深律师段曼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网上公布监控视频是当事人宣泄情绪、寻求帮助的合乎情理的做法,作为普通民众也会支持这样的做法。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戴先生的行为有违法之嫌。

  戴先生:这事实摆在眼前,视频就是铁证,怎么会有争议?

  律师:这段监控视频在未经过法庭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情况下,暂时不能视为证据。

  戴先生:监控视频中有小偷盗窃的详细过程,他无法抵赖,这种做法怎么不合适?

  律师:在派出所方面还未回应的情况下,当事人公布视频中人物相貌有侵犯公民肖像权之嫌。

  戴先生:小偷的肖像权是权,那我的权利如何维护?怎么做才合法?

  律师:任何公民维权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合法的做法是:若当事人一定要公布视频或图像资料来寻求帮助,影像资料中可以有该男子的体型特征和衣着特征,在视频上将该男子的脸部做影像处理(打马赛克)即可避免违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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