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5月6日10时,湖南临澧法院对一老妇人开设“春楼”的案件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汪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年逾花甲的临澧县安福镇某社区居民汪某(女、文盲),为谋取不法利益,租赁了该社区一废弃皮件厂厂房,将其间隔成若干单独小间,然后提供给卖淫女石某、宋某、黎某、王某、罗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其提供食宿,帮助招揽嫖客,汪某从卖淫女每次卖淫所得中收取5至10元不等的场地费。
2008年至2012年1月间,汪某先后容留卖淫女石某等人接待临澧县四新岗、安福镇等地多名农民男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8人次,汪某提成嫖资80元。
2012年1月23日10时许,河南省项城市东方大道某小区居民刘某某,来到汪某出租屋内与卖淫女罗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因刘某某与罗某发生言语冲突,刘某某担心吵闹被他人发现,便残忍地将罗某杀死(另案处理)。汪某见惹出大麻烦,立即外逃,2012年10月18日,汪某迫于法律的威慑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但汪某能主动投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