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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公安局原局长挪用公款受贿犯罪被判刑4年

A-A+2013年5月6日19:59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红网株洲5月6日讯(通讯员 彭利民)炎陵县公安局原局长刘力因涉嫌徇私枉法、挪用公款、受贿犯罪一案,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石峰区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认定,刘力在任炎陵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3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收受个体老板贿赂2万元用于赌博。

  石峰区法院今日宣判,以刘力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对刘力犯罪所得2万元及非法存款2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对挪用公款未归还的13万元,予以退回株洲市炎陵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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