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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女子离异与已婚男同居生子携情书索抚养费

A-A+2013年3月13日07:24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常德讯 一对情侣同居生下孩子后,男方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女方无奈将男方告上法庭。桃源县法院近日审结这起同居关系纠纷案,承办法官依据女方提交的多份情书、照片,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丽丽(化名)是一名幼儿老师,多年前离异。1997年,丽丽与尚未离婚的盛某偷偷过起了同居生活。2000年,丽丽生下一个女婴,但此事一直未对外公开。直至2003年,盛某离婚后,双方公开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双方感情发生急剧变化,开始分居生活,丽丽要求盛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但盛某坚决不同意,且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

  无奈之下,丽丽一纸诉状将盛某告上桃源县法院。庭审中,丽丽列举了多份照片、情书为证,并要求盛某做亲子鉴定。在情书中,盛某称呼孩子为“女儿”,并亲昵地叫她小名。丽丽提供照片中,有她和盛某、孩子三人的合影,还有双方父母在场的全家福。面对这些证据,盛某仍然否认孩子是亲生的,并且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丽丽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但盛某却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被告盛某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经过庭审法官反复释明法律后,盛某终于同意支付小孩抚养费,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由被告盛某每年支付5000元抚养费的调解协议。

  记者刘志杰通讯员文左龙周永生

  [法官说法]未婚妈妈要注意收集证据

  法官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官表示,办案中发现非婚生子现象越来越多,他提醒未婚妈妈要有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法官说,打官司要懂得收集证据,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他提醒女性朋友,可保存同居时双方共同生活的点点滴滴,比如书信、照片、礼物、开房记录等,这些均可成为日后的呈堂证供。

  记者刘志杰通讯员文左龙周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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