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漳州南靖县,两名被当地镇政府雇请来负责无公害处理病死猪肉的工作人员,将捡来或以几毛钱一斤买来的病死猪,私自屠宰后,运往湖南、广东等地,最终流向了餐桌。短短三个月,两人竟卖出近40吨病死猪肉,案值达300余万元。
涉案人员林某红和吴某荣都是农民,如何能够收购到大量病死猪,犯下如此大案?原来他们受聘于当地镇政府,负责在各自村里捡病死猪或到养猪户收病死猪,进行无公害处理,从中发现了“商机”,并有了大量贩卖牟利的便利。
受雇于政府处理病死猪,理应尽心尽职,杜绝病死猪流入市场,给老百姓健康安全带来直接的损害和潜在的威胁。谁想到他们竟然动起了歪念头,借此牟取不法利润,如此不择手段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受到良心谴责,而且必须依法严厉制裁。不过,事件的处理和反思显然不能止于此,假如当地政府部门能够经常了解这些受雇人员工作是否称职、胜任,了解病死猪的处理和去向,是不是早该断了他们借贩卖病死猪赚钱的念头和财路?
显而易见,林某红等人从受雇于政府作为无公害处理病死猪的专职人员,到变身贩卖病死猪专业大户,当地政府难辞其咎。聘请专门人员处理病死猪看似很重视,但由此就甩手不管实际上无异于放任自流,是彻头彻尾的不作为、懒作为。
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引进、依靠社会力量管理相关社会事务,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改进服务,原本大势所趋、值得期待。但是,管理事务外包,不是当甩手掌柜,责任不能外包,而必须建立健全监管、约束机制,查堵漏洞,防止执行中走偏、出错或给别有用心者钻空子。否则,极可能适得其反,受损的是民众利益和政府形象与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