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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公安局原局长挪用公款31万一审被判四年

A-A+2013年5月7日08:50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株洲讯5月6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对炎陵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力涉嫌徇私枉法、挪用公款、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认定,刘力在2008年至2010年担任炎陵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共计31万元,并收受个体老板贿赂2万元用于赌博。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力有期徒刑4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后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对刘力犯罪所得2万元及非法存款2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对挪用公款未归还的13万元,予以退回炎陵县公安局。

  记者刘志杰通讯员曾妍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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