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接到一面特殊的锦旗。之所以说它“特殊”,还得从一个案件说起。
去年5月10日11时许,岳塘交警大队民警张浩等人在执勤时发现一位未带头盔的男子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违规行驶在汽车道上,张浩于是上前进行检查,发现该男子没有携带车辆行驶证且保险过期。正当民警准备暂扣方某的摩托车时,方某坐在摩拖车上不肯下车,民警于是用手拖其下车,双方在推拉过程中,方某的脚踩住了张浩的右脚,使张浩身体失重倒地,造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认定为轻伤。
该案由受害人张浩于5月10日报案,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经过审查,当日对方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5月17日,岳塘公安分局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同日对方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月24日,岳塘公安分局向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方某。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分析认为,方某在阻碍交警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和威胁”证据不足,也没有证据证实方某存在妨害他人执行公务的主观故意,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依法对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侦查机关撤案,有效防止错捕,维护了公民人身权利。
案件发生后, 当地群众广为关注,而在办理过程中,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该案罪与非罪存在认识分歧,在依法对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进行了双向说理,一方面向公安机关出具不捕理由说明书,详细阐述了不批准逮捕方某的理由,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另一方面约见受害人及其单位,进行释法说理,争取他们的理解。经过院领导和办案人多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方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受害人道歉并支付了15000元医疗费。
案件结束后,涉嫌妨害公务案的犯罪嫌疑人方某给岳塘区人民检察院送来一面“执法为民、大公无私”的锦旗,感谢检察官设身处地为他这个犯了错误的人着想,并称赞检察官是“一心为民”的人民公仆。
2012年1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案件的决定》,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方某妨害公务审查逮捕案件被评为全省侦查监督部门六大优秀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