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
排除非法证据 区分罪与非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逮捕阶段,由于办案时限短,证据可变性大,认定与排除非法证据难度非常大。该案中,承办人通过严格审查案卷材料,敏锐发现公安机关对张解华所做的问话笔录均系2011年8月22日3时至2011年8月23日24时期间形成,上述期间内,嘉禾县公安局因张解华知情不举,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其非法留置45个小时,期间存在对张解华实行连续询问、讯问的重大嫌疑。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提审张解华调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张解华反映公安机关在对其非法留置期间,采取上手铐、罚跪、不准睡觉等刑讯逼供手段进行问话,自己因不堪折磨,同时为使长子张江英免受惩处,才向公安机关做了假证。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又调查了承办张解华包庇案的侦查人员,经调查,证实张解华所反映的情况属实。2011年9月5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向嘉禾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嘉禾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张解华的询问、讯问笔录均系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排除上述证据后,没有证据证明张解华实施了包庇犯罪,遂依法对张解华作出不批捕决定。
该院经审查分析认为,在不考虑该案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张解华的包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理由是包庇行为发生在父子之间,情有可原;包庇动机基于家庭现状,张解华本人年事已高,其妻重疾在身,家庭条件并不富裕,肇事长子张江英系家庭主要劳动力,为维持家庭生活,张解华只得让劳动力相对薄弱的二儿子前去抵罪,而并非想逃避交通肇事的责任,主观恶意不大;张解华在被羁押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了所乘车辆系肇事车辆,为公安机关的下步侦查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且在作出虚假证明的次日,即向公安机关交代了长子张江英交通肇事的事实,包庇行为未对案件的侦查造成实质性妨碍,包庇后果并不严重;配合公安机关劝说在逃的张江英投案自首,协助公安机关将之抓获归案。
张解华的包庇行为所涉及的交通肇事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此情况不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压力非常大,所以在不捕决定送达后,该院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进行双向说理,详细阐述了不批准逮捕张解华的理由,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和受害方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