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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公布十大"霸王条款" 免责条款占五成

A-A+2013年3月16日08:43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长沙讯 今年,长沙市工商局重点审查了房地产、物业管理和汽车销售三大行业在消费领域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认为以下十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工商部门表示,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 

  一是加重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出卖人未按期交房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是剥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顶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

  三是免除开发商违约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买受人不管何种原因退房,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及损失。

  四是买卖成不成都收佣金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在《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中规定: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或合同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五是物业公司侵犯业主的财产权,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因业主违反了有关装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的工具扣留或没收。

  六是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而不需承担责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小区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及保险关系。

  七是试乘试驾时发生事故免除商家的责任。在《试驾试乘协议书》中规定: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由试驾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是免除应由商家承担的经营风险。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价格执行。

  九是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免除违约责任。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规定: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是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规定:车辆必须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和保养,否则将不能获得质量保修服务。          记者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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