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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合作应是职业上而非具体案件上

A-A+2013年4月29日08:10南方新闻网评论

  “合作应是职业上而非具体案件上”

  侯欣一说,2008年的时候,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也与律师们座谈,王谈到要法官与律师互相监督,这在当时也被视为是对律师的重视,但由于相应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结果这几年,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好像改善不大。

  徐昕认为,改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需要法院主动伸出橄榄枝,比如在法院给律师一间休息室,比如开庭时,让律师与公诉人一样不受安检。“法院主动了,律师肯定会理解法院的工作。”徐昕说。

  其实,律师与法官,一直被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些律师在开庭时经常说与法官合作。

  侯欣一认为,中国现在的很多法治问题是体制问题,法官有时候也很无奈,一些法官私下会表示他们不够独立,案件审理中有人情的因素等。

  “而让律师多发挥作用,正好可以使法官更加超脱,法官一旦明白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他本人,他们有时与你争,说小点是为了减少错案的发生,说大点是在共同推动司法的公正,结果律师与法官就可以共同承担推动法治进步的职责。”侯欣一说。

  与会专家表示,理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还需要法院有独立的审判,还需要理顺政法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让法官走向前台,为自己的审判负责,使法官与律师直接发生关系。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法官与律师的合作应该是一种职业上的、整体上的,律师发挥作用有助于法官更准确地审理案件,但二者不能在具体的案件上有合作,否则还会产生新的司法腐败。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了谈了一些让律师发挥作用的具体措施,比如最高法院有意向让律师参与解决信访工作的难题,但是具体方案仍未出台,律师如何参与仍需要探索。

  周强

  要紧紧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律师和法院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

  沈德咏

  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错案上的重要作用。

  姜明安

  法官与律师的合作应该是一种职业上的、整体上的,但不能在具体的案件上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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