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李瑶娜) 近日,刘先生前往观澜派出所“自首”,称自己卖掉了亲生子,而卖小孩的原因竟是家庭不和,经济负担不起。
刘先生来自湖南,与女友刘小姐相识后,俩人虽未结婚,却已有了小孩。刘先生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描述,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在2011年10月10日出生,但是因为家庭发生不和,他与女友在孩子出生之后,便带着小孩离家出走,一同在外租住房子。后来,因为无法承担起抚养孩子的重担,刘先生和女友通过QQ联系了一户人家,便把孩子卖掉了。
刘先生自首时却并没有描述自己卖掉两个孩子,只是交代,去年11月与女友生下一个女儿后,用QQ的方式联系到买孩子的人,今年1月份,刘先生与女友在长沙火车站将女儿卖给石家庄一户人家,并收取一个装有钱的信封。卖孩子的理由,是因为没钱抚养孩子。据知情人士透露,刘先生收取的钱数约1万元。
卖掉亲生孩子后,刘先生心生悔意,便到观澜派出所自首。观澜派出所办案人员也通知了刘小姐前往做笔录,两人在描述卖孩子的经过时,开始互相推脱卖孩子的责任,均称卖孩子的主意是对方提出的。此外,刘小姐在观澜派出所做笔录时,指责刘先生曾对她施加暴力。两人来到深圳后,也分开了。
针对此事,观澜派出所将做进一步调查,根据刘先生和女友俩人卖孩子的动机,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对于刘先生与女友前后是否卖掉两个孩子一事,派出所也将会做进一步核实、调查。此外,事发地点远在湖南,如果俩人涉嫌犯罪,将会联合湖南警方,展开调查。
对此,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潘翔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刘先生和刘小姐没有登记结婚,仍然有义务抚养小孩。此外,他还分析,如果刘先生和刘小姐将小孩送给他人抚养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则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反之,则要究其法律责任。
(原标题:未婚同居两年多 卖掉两个亲生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