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
如何保证
“自愿”“及时”?
“被精神病”的问题,通过“自愿住院原则”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但自愿住院本身却引来了医务人员的关注。
“不强制,怎么保证一般性的精神病人能够及时得到治疗?”脑科医院副院长刘学军告诉记者,在学习新法的过程中,精神科医生普遍对此表示担心,因为相当一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并不认为自己存在问题。 “以前病人住院,要么是被家人强制送来,要么是我们去接,现在,一般的精神病人都没法采取强制措施,而精神病的治疗关键期,恰恰是病情较轻或患病初期。”
对此,此前有参与制定新法的专家表示,如果经过反复沟通,患者仍然不同意,任何具有专业上正确性的“治疗”,还是不能实施于不愿住院的患者。这也是新法中亟需补充和完善的。
问题三
如何界定
行为“危险性”?
精神卫生法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这两种情形分别为:“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在现实中,“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界定起来比较容易,但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存在“危险性”?也还有待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刘学军建议:“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将患者自杀、自伤、伤人、毁物的可能性,以及绝食、生活无法自理等伤害自身身体健康的行为的可能性都纳入‘危险性’当中。”
除开以上问题,精神科专家还表示,新法当中提到的诸多条款,都存在不够细化的问题,在操作性上还需要完善。对此,卫生计生委日前表示,将组织专家学者和媒体进行专题研讨,并深入精神专科医院探访调研,以期寻求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