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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去年2人因地沟油加工食用油获刑

A-A+2013年5月4日10:13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去年宁乡2人因“地沟油”获刑

  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

  此司法解释从今日起施行。而此前,我省法院曾经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分子进行过刑事处罚——2011年初至2011年12月,唐某购进158吨猪小肠油、碎猪皮等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即地沟油),在宁乡县自己家中生产、加工、炼制油脂,共计生产油脂52吨。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陈某明知唐某销售的油脂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仍购进500余公斤,在自己经营的粮油店内向附近老百姓销售400余公斤。去年9月,宁乡县法院对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陈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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