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美食|时尚|旅游|汽车|同城|惠购|站点导航|世界杯

|邮箱|注册

新浪湖南

新浪湖南> 新闻>要闻>正文

湘潭一男子偷一部价值750元的手机被拘役4个月

A-A+2013年5月3日14:03红网评论

  红网湘潭站5月3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马青松 通讯员 李妮妮)因扒窃一部价值750元的手机而锒铛入狱,吴弈悔不当初。5月2日,我们从岳塘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吴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1月24日中午,吴弈从株洲来到岳塘区建设路口步步高广场,在广场西门入口处徘徊,见有人从他身边经过,便上前尾随并伺机下手扒窃。

  经过反复打量,吴弈最终选择对周青下手。趁周青经过之际,吴弈尾随而上,用镊子夹走了周青放在外衣口袋的OPPO手机。随后,吴弈又窜至步步高广场南门处,正当他准备再次下手时,被前来执勤的反扒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即从吴弈身上搜出了被扒的手机。经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为750元。

  经岳塘区法院审理,认为吴弈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岳塘区法院主审法官介绍,按照修改之前的刑法规定,扒窃数额不足1000元的不构成犯罪,只能依法作行政拘留处理。也就是说,以前盗窃一部价值750元的手机不在刑法处罚范围内。

  但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犯罪作出了修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新修改的条款意味着“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3类行为,都将直接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论窃得财物多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健康|微吧|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湖南简介|广告服务|商务合作|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产品答疑|网上举报中心|互联网辟谣平台|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