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网讯:(记者 张焱)近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获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提出了《关于切实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救助问题的建议》。
据悉,尘肺病已成中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发病率高居职业病之首。据卫生部资料,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病死率为22.04%。尘肺病正在以每年两万多人的数量激增,2010年全国新增病例就突破两万,达到23812例,占当年新发职业病总数的87.4%。相对于2009年的14495例,增长幅度高达39%。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统计数据是通过职业健康监护获得的,而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集中且问题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乡镇、私营、个体企业职工并不在健康监护范围之内。有关专家估计,目前仅尘肺病实际患病人数超过100万例,而有民间组织估算,目前中国累计尘肺患者达600万。
以湖南省为例: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数据,到2011年,湖南累计报告的尘肺病例有62420例,占全省职业病总数的84.07%。仅安化县初步估计全县有尘肺病人3000人,其中清塘铺镇就有尘肺病人1000多人。常德市目前已诊断职业病患者8000多名,其中尘肺病人占95%以上。现存活职业病患者6000多名,其中约3000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娄底市疾控中心统计,到2010年底,全市累计已报告职业病9217例,其中尘肺病9129例。2011年新报告职业病429例,其中尘肺病人418例。
与大量的“未报告”病例相比,“报告病例”只是冰山一角,据调查,各地疾控中心登记的尘肺病例,不到实际病例的20%。
目前,大量尘肺病农民工因没有纳入工伤保险而得不到基本的医疗救治,病死率极高。且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绝境,债台高筑,子女辍学,一部分尘肺患者不得不走上上访和群体性维权的道路,尘肺病问题已经日益成为影响地方发展和稳定的大问题。为保障尘肺病患者的基本生存,维护地方的稳定和发展,本人特提出此建议,建议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切实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问题。
尘肺病群体目前的生存现状有以下几种情况:
1、死亡威胁。尘肺病到了集中爆发的时期,不断有患者发病和死亡。根据“大爱清尘”救助尘肺病农民工公益组织湖南志愿者调查的信息,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有1000多尘肺病人,其中三期约150人,二期600-700人,一期300-500人。二期和三期患者已经集中发病;在常德石门新铺乡羊子垭村,收集的61份尘肺患者资料,其中二、三期就有45人,一期16人;耒阳市在深圳做风钻工而患尘肺病的120位农民工,现在已有43人去世;桑植县在深圳做风钻工而患尘肺病的49位农民工,也已有近10人去世;湖南邵阳炭黑厂有尘肺患者126人,已死亡60多人。尘肺病发展到二、三期,病死率很高,如不及时救治,整个乡镇和村庄,都会被死亡的阴影笼罩。这对当地的健康发展和稳定是一个极大的威胁。
2、生活极度困难。尘肺患者发病年龄在30-50岁之间的占到总人数的90%以上, 都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他们患病后丧失劳动能力,家里断了生活来源,而巨额治疗费又使尘肺家庭不堪重负,倾家荡产。有的尘肺病患者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带病打工,加重了病情。有的尘肺家庭,父子兄弟都患尘肺病,湖南常德石门县新铺乡一家兄弟五人,有四个是尘肺病,两个已去世,家庭到了崩溃的边缘。很多尘肺家庭的孩子面临辍学。
3、医疗费无保障。大部分涉尘企业属乡镇小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农民工得尘肺病后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医疗救助,而尘肺病也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这些尘肺病人自己生活费都无着落,更无法负担高昂的医疗费。大部分尘肺患者处于病无所医的等死状态。
4、维权无望。尘肺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及后期的赔偿程序十分繁琐。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
在上述《办法》中,即使立法的意图并非完全要求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现实的职业病诊断中,举证责任普遍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这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维权设置了一个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在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时,劳动者根本无法提供诊断与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这些材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很多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就被卡住,无法启动职业病诊断程序,后续的工伤认定阶段形同虚设,徒增时间成本。
因此,尘肺患者很难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要走职业病赔偿程序拿到工伤诊断和职业病待遇,有很大困难。同时即使获得法院判决也难得到有效执行,很多患者是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5、集体上访。生活濒临绝境,维权陷入绝望的尘肺患者,无奈之下,将他们的诉求对象指向各级政府,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见附件1)。目前各地尘肺病农民工已开始不断到乡镇、县里和省里集体上访,甚至表示要到北京上访。对社会稳定是一个巨大隐患。
为此,谢子龙建议:
1、简化尘肺职业病鉴定流程。工伤处理程序繁琐一直是社会大众诟病的对象,从劳动关系的确认开始,经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最终的待遇落实,可能会经历长达3年多的时间。对于职业病职工来说,增加了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初次鉴定、职业病再次鉴定等程序,比起一般的工伤处理程序,又将增加一段漫长的时间。由于职业病具有持续的医疗依赖,有些病情严重的职业病患者,往往还没走完程序,就因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而撒手人寰。职业病处理的程序繁琐,成为摆在职业病救治维权路上的致命“拦路虎”。
目前,尘肺病处于高发时期,不断有患者发病和死亡。如不对现有的职业病防治制度进行全面修改,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尘肺病的死亡率还会更高。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简化尘肺病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流程。对于找不到责任雇主,无法证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建议只要按照病种就可以申请鉴定为职业病。
2、政府对找不到责任主体、没有工伤保险的尘肺患者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将尘肺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统筹范围。对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赔偿的尘肺病农民工,政府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包括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生活救助和及时的医疗救治。建议将已无用人单位和未加入工伤保险的尘肺患者救治工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医保的笼子,让尘肺患者的治疗费用能在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内按比例报销,减轻患者医疗费负担。乐山、水富、古浪、修水等地方政府实施了对尘肺患者的医疗和生活救助,建议总结这些地区的经验,在全国开展试点工作并逐步予以推广。
3、建议由国家集中生产尘肺病治疗药物。目前,尘肺病的治疗药物费用昂贵,且生产量小,尘肺病农民工购买不便,高昂的费用也无力承担。
以下列3种尘肺病的治疗药物为例:矽肺宁(10元左右,1瓶可以吃6天)、黄根片(50元左右,1瓶可以吃6天 )、汉防己甲素片(270元左右, 1瓶可以吃3天 ),算下来,尘肺病人在药费上平均至少花费100元/天。建议由国家集中生产尘肺病治疗药物,并由国家财政支付。解决尘肺病人吃药难的问题。
4、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根据我们的调查,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在现实中很难实行,几近空文。建议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推动落实先行支付制度。 各地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并切实贯彻落实。
5、建立尘肺病救助和补偿基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已产生的尘肺病例是由于以前法律法规不健全、生产工艺落后、职业危害防护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历史原因造成的,要解决尘肺病患者的生存和医疗问题,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民政救济(包括低保)、新农村医保、社会慈善机构参与的立体式救助体系。建议由政府牵头建立尘肺病救助和补偿专用基金,由政府和涉尘企业共同负担。企业按照吨煤或产量收取。也可吸纳社会慈善资金。“尘肺病救助基金”也可以参照“香港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模式,由政府向所有从事接尘作业的企业按其产品总价值或者建设工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款。
6、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人社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在岗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专项整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在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要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予以严惩和重罚。
7、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违法用人单位予以严惩。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对职业安全设施不达标或粉尘浓度超标。
企业予以整改,对拒绝整改的企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对粉尘浓度长期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企业,如经治理仍然无法降低粉尘浓度,则应予以强制性关闭。
8、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对新爆发职业病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从严追究所在地领导的监管责任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管部门存在失职行为的要从严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9、研究推进新的技术和方法,从源头上杜绝尘肺病的产生。研究新的技术和方法,在高危企业如矿山、煤炭业、钻石切割等粉尘较多的领域推进,从源头上杜绝尘肺病的产生。如:有一种“泡沫除尘技术”,就是使用泡沫体使刚产生的粉尘迅速得到湿润和沉积,隔绝尘源,保护操作者的安全。诸如以上能造福于矿工且有较好效益的项目,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推进。
10、对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予以修订。该条例颁布已25年,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变化予以修订。且该条例仅针对尘肺病防治做出规定,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也没有具体细则,且处罚还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由于个别地方政府与企业有着利益关联,使条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基于此,我们提议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修改扩充,成为包括尘肺病防治、救助、鉴定、赔偿在内的专项法律,对尘肺病的诊断、鉴定、赔偿和治疗做出特别规制。关注中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尘肺病,关注中国600万尘肺病农民工,切实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问题,不仅能保障尘肺病患者的基本生存,还能维护地方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