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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非强制投保

A-A+2013年4月25日16:16新浪湖南财经评论

湖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军主持启动仪式湖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军主持启动仪式
长安责任保险湖南省分公司总经理陈小映:火灾保险可解决责任赔偿纠纷长安责任保险湖南省分公司总经理陈小映:火灾保险可解决责任赔偿纠纷

  新浪湖南讯   4月25日上午,湖南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启动仪式在长沙举行。长株潭“3+5”城市群即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8个城区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率先纳入试点范围。湖南省政府副省长韩永文、副秘书长石华清出席仪式,仪式由湖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军主持。

  火灾保险试点将在湖南全面推广

  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愈加突出,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到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火灾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政府副秘书长石华清表示,为了在全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湖南保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通力合作、深入研究,出台了两个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单位<关于开展湖南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深入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的通知》)。

  通过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一是可以促使我省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火灾易发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自觉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二是可以引导保险业逐步介入社会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使消防与保险互动发展;三是可以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全面推广积累经验,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逐步形成行政管理、市场经济和法律保障相结合的“监管—补偿—惩罚”保障体系。

  统一费率,三家保险公司“共保”

  作为全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的承保机构,长安责任保险湖南省分公司总经理陈小映介绍说,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纠纷,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能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我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期2年(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先在长株潭“3+5”城市群即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等8个城市先试点,试点成功后在全省范围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对象先从新开办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地方入手,再逐步扩大承保面。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试点期间,我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采用主承保共保模式,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主承保,中国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为具体承保和理赔服务公司、中国人寿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共同参与承保,为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提供一道坚实的火灾风险防范保障。

  在保险条款费率厘定方面,将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统一的保险条款费率,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同时,根据单位企业类型确定费率档次,并实行以《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保险理赔情况为基础的浮动费率制度。【新浪湖南财经 邱 晓 通讯员 梁 娜】

  【相关链接】火灾保险试点覆盖多类服务行业 非强制投保

  根据湖南省政府金融办、湖南保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下发的有关通知,各级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将结合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大力引导本辖区属于试点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关于开展湖南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显示,湖南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时限、试点范围为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8市城区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具体分类如下:

  1、公众聚集场所类

  (1)、建筑面积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2)、客房数在8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

  (3)、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网吧、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浴室、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4)、就餐位在1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m2以上的餐饮场所。

  2、易燃易爆场所类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工厂和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2)、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用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3)、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m2以上的化工商店。

  3、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类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

  (2)、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

  (3)、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4)、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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