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应当意识到,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网上的言行也会有意无意触犯法律。因为,其对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伤害,也不是仅仅存在于虚拟世界当中。那些受到欺诈、侵权、攻击的受害者,痛苦并不比传统形式伤害减轻分毫。
维护虚拟社会的有序,必须建立虚拟社会行为规则,违反虚拟社会行为规则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虚拟社会的有序和正常健康发展。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刘素华是研究网络反腐的专家,2009年她在人民日报上撰文《应该从网络上听取民意》产生巨大反响。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刘素华表示,如果只强调网络自由,而不要求承担网络责任,也将失去网络自由。
刘素华说,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自由就是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那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别的人都会同样有这个权利。”
“自由和责任是对立统一互为条件。不能以网络自由为借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国际社会对虚拟社会违法行为的惩处看,呈现加重惩处的趋势。”刘素华告诉记者。
2010年1月12日,谷歌公司因中国政府要求其遵守中国政府规定的信息审查制度,威胁退出中国市场,美国国务卿希拉里随即发表声明,宣称要“维护网络信息自由流动”。但美国本土对网络信息自由的控制是非常严厉的。美国司法部门一般情况下给予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发布尚未来得及核实的信息的豁免权,但网民没有这样的豁免权,其不实的网上言论常常被定性为造谣诽谤,受到法律制裁。
2011年,美国俄勒冈州一个网民发表数篇博客文章,造谣称某企业高管在处理一起破产业务时行为不检。该企业不久后对这个网民提出诽谤诉讼,要求赔偿1000万美元。最后地方法院裁定这个网民诽谤罪成立,赔偿原告250万美元。
在上述博客诽谤案中,美国地方法院裁定那位网民赔偿原告250万美元,依据就是认为该网民未受聘于正式的媒体机构,不适用新闻保护方面的法律,所以必须因其造谣行为受到严惩。由此可见,在美国,普通民众不能真的把自己当做“记者”,必须对自己的网上言论负完全的责任。
“而澳大利亚反垃圾信息法的处罚条款比美国同类法律还要严厉。”刘素华说。
该法案被称为《2003垃圾信息法》,涉及所有电子通信领域,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即时通信,以及传真等。如果发送方寄出的电子信息没有明确的地址,或者故意隐瞒真实地址,就被视为“垃圾信息”,每日最高罚金可达110万澳元,相当于80万美元。既使非澳大利亚人,如果涉嫌参与大规模制造垃圾信息,进入澳大利亚国境时也会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