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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男子与未满14周岁女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A-A+2013年2月27日07:38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邵阳讯 1991年出生的高某是出租车司机,平时喜欢上网聊天。一次偶然的机会,高某和在校女生小丽(化名)成为好友,后来两人相约见面,并在宾馆发生了关系。然而,高某近日却被邵阳市双清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2年10月15日凌晨2点左右,高某开着出租车在邵阳市区拉客,见路上行人稀少、生意清淡,他就进入网吧上网。此时,他的好友大都己睡觉,高某就设置搜索条件,看到照片靓丽的女孩就加人家的号码。加了几个之后,竟有一女孩接受了他的好友请求,两人一直聊到天亮。而后,两人天天在网上聊天,感情迅速升温,谈起了男女朋友。

  2012年10月20日凌晨,高某和小丽又在网上聊天,小丽约高某到另一网吧见面,见面后两人手牵手在街上散步。然后高某将小丽带到一宾馆开房,两人在宾馆发生了性关系。后两人在该房间玩耍聊天,交谈中高某得知小丽未满14周岁,系在校学生。高某在明知小丽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和她又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当天下午离开该宾馆。

  事情发生后小丽行为异常,父母逼问她才说出实情。

  案发后,高某的父母和被害人小丽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小丽及父母恳求政法部门对被告人高某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为,高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后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和被害人小丽系自由恋爱关系,案发后双方父母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刑事谅解,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贺力平

  [法律知识]女孩自愿,为何构成强奸?

  双清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魏永耀介绍,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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