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犯罪金额应该更多
检方认为,判决认定的犯罪金额应该更多。
法院在判决顾湘陵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开发商购买2套别墅一案中,认为“应以2006年11月10日交付定金日作为合同成立并开始支付房款的时间点,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该类型别墅不特定多数人的最优惠市场价格,计算具体受贿金额。”
而检方认为,这样一来就少计算受贿数额132万余元。正确的做法应是:以双方认可并执行的第一份合同签订日(即2007年8月24日)作为确定市场价格的基准日。因为,在交付定金日,顾湘陵想买的2套别墅还只是一块荒地,既未取得相关证照,也没有开工建设,售楼部更没有建起来,如果不是顾湘陵的特权,这种交易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而且,这时交付定金的目的在于表示购房诚意,确定购房位置,合同成立的绝大部分要件都没有。
检方还认为,某项目5%干股红利的未遂数额应是108.4574万元,而非法院认定的325.37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