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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湘陵敛财7000万一审获无期 检方抗诉量刑畸轻

A-A+2013年1月30日09:00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去年12月24日,衡阳中院对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顾湘陵及其妻子吴利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宣判,顾湘陵两罪并罚一审获无期,其妻吴利君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1月16日,侦办此案的衡阳市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两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向湖南高院提出抗诉。1月29日,记者从衡阳市检察院获悉了详细情况。

  本报记者吴可 通讯员李剑辉 衡阳报道

  一审判决顾湘陵获无期,吴利君缓刑

  衡阳中院的判决书认定,顾湘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吴利君、同案人顾湘衡(顾湘陵弟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为自己和特定关系人购房,除2000元马来西亚币外,收受的其余款项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87.4万元,其中未遂325.37万元。

  此外,被告人顾湘陵对其拥有的财产尚有4771.9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因此,法院以顾湘陵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以受贿罪判处吴利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的判决理由为:在共同受贿犯罪中,顾湘陵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受贿325.37万元未遂情节及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追缴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吴利君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同时,省纪委在对吴利君采取“双规”措施期间,吴利君主动交待了纪检部门未掌握的与顾湘陵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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