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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不得从事烟草销售业务
2007年3月7日,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执行,新办法第十八条对外商经营烟草专卖品做出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但是,如果这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把柜台租赁给有专卖资质的商家售卖香烟,仍是允许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这里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指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士等小规模经营商户。
时任沃尔玛公共事务部高级经理的蒋立群,2007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曾表示,2004年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就有规定,从事批发和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