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6日讯(记者 陈鸿飞 通讯员 唐平 胡湘平)1月26日,记者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对陈某、雷某一审分别判处无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数量不等罚金。
2011年4月初,祁东县公安、国税部门多次接到举报,该县一家贸易公司涉嫌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联合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发现,该公司以5%的手续费从祁东某公司购买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5万元。当年5月底,衡阳市公安局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雷某抓获归案。
经查明,陈某、雷某等人从一些公司套取增值税发票1.7亿元,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4份,金额为3271万余元,税额556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48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