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8日讯(记者 陈永刚)长沙市政府日前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于7日正式实施。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明确,饲养犬只应当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准养犬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如果犬只来到户外,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规定还指出,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规定指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如有违反,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规定明确,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予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携犬人当场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