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4日讯 醉酒后开摩托车被抓了,算不算“醉驾”?法院还能发禁令,不准缓刑期里的罪犯去餐馆喝酒?今天上午,记者从省法院获悉,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湖南有527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法院还可根据情况在判决的同时发出“禁酒令”,禁止被告在缓刑期内去餐馆等地喝酒,如果违法,将撤销缓刑。
醉酒后撞树,拘役两个月
酒后开车回家途中,车子失控撞树,司机被交警逮个正着,检测出醉酒驾驶。2012年11月20日,常德临澧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醉酒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军(化名)拘役两个月。
“王军违反法规,在路上醉酒驾车,给道路上的行人、车辆形成一定的潜在危险,虽然他并没有撞上其他人,但他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办案法官介绍,“摩托车、三轮车同样属于机动车,醉酒后驾驶同样入刑。”
王军是湖南527个因醉酒驾驶获刑者之一,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湖南法院共审理醉酒驾驶案件526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527人。
法院下禁令:不准去餐馆喝酒
法院不准人去餐馆喝酒?这不是个段子,而是郴州资兴市法院发出的禁令。
资兴人李凡酒后开着摩托车撞了人,被交警检测出醉酒驾驶。2012年2月,资兴法院一审判决,李凡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而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发出了“禁止令”:不准李凡在缓刑考验期内开车和去餐饮营业场所喝酒。如果违反了,将撤销缓刑。
“不准李凡去餐馆喝酒这个禁令,是按照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作出的。法院一般把‘禁止令’送到社区矫正机构,由罪犯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来监督,一般包括当地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人。”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袁语遥 通讯员 文闻
代表
案例
“醉驾”致人死亡
长沙小伙获刑1年
2011年8月4日上午,全国首例“酒驾入刑”致人死亡案在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开庭一审。法庭当庭宣判,周壮成犯交通肇事罪,赔偿受害人家属36.26万元,并获刑1年。
今年24岁的周壮成是望城人。警方查明,2011年5月1日晚餐,周自称喝了4两白酒。5月2日凌晨,周又喝了2瓶啤酒。凌晨3时20分许,周壮成驾驶一辆东风标致小车,不慎撞倒路边一辆自行车,致骑车人周正当场死亡。经现场抽取血液样本鉴定,周壮成属醉酒驾驶。
陈英俊二次酒驾被拘10天
2012年7月28日凌晨1时24分,长沙解放路湘江路口附近,本土笑星陈英俊因酒驾被交警查获。交警在录入信息时,发现其之前已有一次酒驾记录。陈英俊的“二次酒驾”被长沙市交警部门处以拘留10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处罚执行后,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