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法院于其官方微博回复称,系出于避免恶意诉讼的考虑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1月11日,就长沙地区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立案的规定,长沙市中级法院于其官方微博回复称,系出于避免恶意诉讼的考虑。
2012年以来,长沙市法院系统要求,原告方提出立案请求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在诉状上当面签字;委托律师代为立案的,也必须出示经过公证的委托授权书。上述规定,早已引发多方抱怨。
律师朱孝顶律师 (微博)认为,长沙市法院系统的这一要求并无法律依据,也给当事人带来额外负担。以他曾代理过的案件为例,一位身在上海的当事人,曾为立案专程回了一趟长沙;另一位代理人已经年过八旬,身体不适,当时是被子女抬着去法院立案的。
对于法院防止虚假诉讼的考虑,朱孝顶认为并不必要,“律师代理当事人前去立案,要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并有事务所的公章。这就意味着,律师本人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都为诉讼的真实性做了保证。如有虚假诉讼,再追究责任就好了。”
而长沙市中级法院则回应,面签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多种情形,如银行贷款、房产交易。并以其下辖的岳麓区法院和宁乡县法院为例,称法院也采取了各种便民措施,当事人确有不便的,立法法官可以亲自上门。
作为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代理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让他们可以节省时间成本,委托别人进行一些活动。在法律、投资等专业活动中,委托专业人士也有利于收获更好的结果。根据中国当前法律,只有结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活动,才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宁乡县法院研究室刘主任向财新记者辩解称,虽然并无明确法律制度,规定立案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但法律要求,立案请求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只有面签才能确保这一点。
那么,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代理活动,都是通过一纸委托书而进行的,为何都没有要求本人呢?刘主任认为,主要因为诉讼活动对于公共生活非常重要,理应做出更高要求。“如果实在有困难的,可以电话或网络进行预约,周末或午间过来面签,不耽误当事人正常工作。”他说。至于会不会增加法官负担的疑问,刘主任说,实践中,进行特别预约的人并不多,所以也不需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