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美食|时尚|旅游|汽车|同城|惠购|站点导航|世界杯

|邮箱|注册

新浪湖南

新浪湖南> 新闻>民生社会>正文

长沙市职工医保费新规:个人按本人月工资2%缴纳

A-A+2013年1月21日20:58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红网长沙1月21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赵晶)今日(1月21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有消息称,《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月14日起施行。

  长沙市将执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当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缴纳。

  同时,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原定点医疗机构将全部纳入长沙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原协议零售药店也将全部纳入长沙市协议零售药店范围。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健康|微吧|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湖南简介|广告服务|商务合作|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产品答疑|网上举报中心|互联网辟谣平台|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