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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请来的”律师成了对方代理人

A-A+2013年1月13日08:55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被告:“请来的”律师成了对方代理人

  彭某回忆,他与刘少成见了两次面。第一次,对方称由于彭某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钱可以用来赔偿两伤者。因此彭某只需要支付律师代理费就可以了。而第二次见面是在2012年6月,砂子塘一茶室内。刘少成让其签订一份空白的委托代理合同。

  “太信任了。”彭某说,他想都没想就在合同书上签了字。但他说,自己并不知道合同的用途。

  随后,彭某给了1.7万元代理费。刘少成从随身携带的本子上撕下一张纸,写下收据:今收到苏某、刘某两人交通事故代理费一万七千元。并注明,代理费是由彭某支付的。为证明收钱一事,朋友周某也签了字。

  正是这次见面,才有了这份荒唐的协议。彭某很后悔,自己当时不该在那份空白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两次开庭前,彭某都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周建军说我不用出庭,全权由他们负责。”彭某解释,就这样他没有前往法院。

  但在2012年12月27日,彭某拿到法院一审判决书时,他愕然了:刘少成居然是两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而自己到头来没有律师,还成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这不就是我请人来跟自己吵架,自己打自己吗?”彭某很气愤,称被女律师“带了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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