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2月1日讯(记者 曾佰龙 通讯员 易新姣) 1月31日获悉,湘潭市纪委向实名举报人张某等发放共计2万元举报奖金,奖励其实名举报湘潭市岳塘区某事业单位负责人涉嫌贪污、受贿等问题。
据了解,2012年3月,张某等人向湘潭市纪委信访举报中心举报湘潭市岳塘区某事业单位负责人在人事招聘、岗位调整等方面涉嫌贪污、受贿。同月,该案由岳塘区纪委对该实名举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纪委查实,被举报人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严重违纪,并被移送司法机关。2012年11月,岳塘区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于2012年12月由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开除公职处理。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名举报,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兑现市纪委向社会作出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件件有答复”的承诺,市纪委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兑现奖金2万元。
根据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湘纪发〔2010〕35号规定,以真实姓名、确切联系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根据办法规定的举报有功人员条件分为五类: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虽未追缴或没收违纪违法款,但使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举报事项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举报事项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起重要作用的;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该办法还规定每案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符合第一类条件,对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0%以内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以内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符合第二、三、四、五类条件之一的,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