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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六多局长获无期被指轻判

A-A+2013年1月23日07:31法制周末评论

  对吴利君“掩饰、隐瞒”的不同看法

  “因为顾湘陵将钱财交由吴利君时,没有证据显示他告诉其此为贿赂款,因此吴利君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利君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亦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定。

  衡阳市检察院指控,顾湘陵将自己收受的受贿款陆续交由其妻吴利君保管,吴利君在明知顾湘陵交给其保管的财产中有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顾湘陵的受贿所得及受贿所得收益,减少其夫妻名下的家庭财产数额,将5577万余元财产及收益存放至他人名下或转移至香港汇丰银行予以窝藏。其中以徐某、田某、潘某等7人名义存款646万元;以潘某、张某、徐某、吴某4人名义购买股票的资产总额2496万元;以潘某、田某、徐某名义投资购买的基金共计1333万元;以吴某、张某名义购买的不动产581.6万元;以吴某、张某名义投资520万元。

  案发后,吴利君交代历年来投资于股市、购买基金、保险、理财产品、债权和存款的资金都是顾湘陵交给自己的钱。吴利君将这些钱款投入以他人名字所开账户进行投资、炒股、理财等进行掩饰,后产生的所得收益存放他人名下继续掩饰、隐瞒。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利君以他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将5500余万元存在银行,及吴利君为了出国方便,将其中部分款项存入香港汇丰银行的事实存在。但无充分证据证实,顾湘陵已将其贿赂款告知了吴利君的事实。故吴利君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利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吴利君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理由是:顾湘陵交给吴利君款项时,从未告知吴利君所交款项的来源,更未说明具体款项是顾湘陵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贿赂款。刑法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抗诉书认为,从该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吴利君既有确定明知的情形,如唐某送3万元港币、郭某送2万元、潘某送64.5万元、晏某送21万元等,也有推定应当知道的情形,如将大量款项以他人名字开户投资、炒股、理财等,如果吴利君不是知道此款来路不正,何以要冒着款项丢失的风险以他人名义进行操作?因此,指控吴利君犯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院量刑被指畸轻

  “任职10年日均进账2万元”、“坐拥2亿家产、16套住房、6个情人”……这起特大腐败案件一经开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同时,因为房产规划涉及千家万户,案件开庭后,长沙许多市民纷纷打听自己居住的小区,是否也遭遇了顾湘陵的“黑手”。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以“钱多、房多、情人多、行贿人多、受贿次数多、受贿方式多”,10年敛财达6000余万元的顾湘陵、吴利君受贿案一审判决后,立即引来各方热议。有网友甚至在网络实名发帖称,法院对这起特大受贿案两名被告人的量刑明显过轻。

  安化县居民廖卫在网络实名发帖称,顾湘陵通过犯罪,不但成了长沙房价飙涨名副其实的幕后黑手,而且顾湘陵通过贿赂犯罪还攫取了巨额收入,法院一审对顾湘陵的量刑畸轻。

  同时被质疑的还有对吴利君的量刑。有法律界人士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对吴利君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予认定的理由,缺乏说服力。

  “顾湘陵10年间给吴利君交来数千万元的钱财,难道吴利君会不知道这是贿赂款吗?顾湘陵的正常工资收入有这么多吗?还需要什么证据吗?将巨额钱财存到香港汇丰银行难道真是为了出国方便吗?”这位法律界人士说。

  衡阳市检察院抗诉认为,顾湘陵受贿时间长、金额大、人数多,并以破坏城市规划为代价,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明显量刑畸轻。吴利君受贿金额巨大,且数罪并罚,对其判处缓刑也明显量刑畸轻。

  此案即将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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