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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调整8种罪名数额标准:偷两千元以上要坐牢

A-A+2013年1月19日14:28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长沙讯 1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首次对媒体公布《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该《意见》由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于去年2月联合制定下发,并于去年5月1日开始实行。

  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尤其是侵犯财产罪,法律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意见》中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8种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均有所提高。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从之前的1千元提高到2千元。这意味着在去年5月1日前,如果盗窃一台价值1900元的手机,将被判处3年以下徒刑。去年5月1日以后,则将不构成定罪量刑标准。

  《意见》中,除了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认定起点1千元保持不变外,其他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均有所提高,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从1万元升至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从5万元升至10万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分别从2千元、3万元、20万元升至5千元、5万元和50万元。

  记者注意到,相比于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湖南的北京、广东等省市,湖南的标准更高。如北京实行的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中,盗窃罪“数额较大”为1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6万元以上。

  省高院刑二庭庭长李宇先解释,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提高标准是为了防止对财产犯罪打击面过广、力度过大。

  记者张祥 通讯员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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