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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国土局回应致企业损失千万公函

A-A+2012年12月24日16:46星辰在线评论

  争议持续:土地没有开发 企业没有搬迁

  陈新炎向记者透露,由于两家公司均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互不退让,目前该地块依旧没有进行开发。

  方晓也向记者表示,规划路幅既然已在评估挂牌时被扣除或剔除,路幅权益就不应该白送给开发商,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没有带征路幅国土局无权对路幅变更登记。因为权益受到损害及争议纠纷引发的连锁反应,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了损害。公司原先制定的迁往望城区的项目也被拖下脚步。

  相关链接:

  长国土资函〔2012〕264号

  关于长沙湘星实业有限公司岳麓区茶子山宗地挂牌

  出让有关情况及相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编辑部:

  贵部《星辰民声站调查公函》(民声调字[2012]502号)收悉。我局现就来函中反映的长沙湘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星公司”)岳麓区茶子山宗地挂牌出让的有关情况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用地审批的基本情况

  该宗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原为我市国有企业长沙市整流器厂用地,该厂于1994年停产,成为国有特困企业。1998年12月,长沙湘 星企业集团开始介入长沙市整流器厂实施破产事项。1994年4月1日,长沙湘星企业集团、长沙市整流器厂、长沙市电子工业总公司签订《长沙湘星企业集团收

  购长沙市整流器厂协议书》。1999年6月申请破产,破产前有职工224人。湘星公司于1999年9月27日经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以185万元的价格整 体收购了该厂土地、地面建筑物等全部破产资产,并签订了《长沙市整流器厂职工安置方案》。

  2000年3月3日,市政府批准生产用地38000.06㎡(合57.0亩)作为工业用地协议出让,职工住宅区用地13136.67㎡(合19.70亩)仍保留划拨用地,湘星公司共计获得的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共51136.67㎡(合76.70亩)。

  2006年7月5日,湘星公司向我局申请该公司部分土地挂牌转让并出让。市政府于2006年8月25日批准该宗地挂牌转让并出让方案,总用地面积 46837.53㎡(合70.26亩),有效用地面积41746.25㎡(合62.62亩),规划路幅面积5091.28㎡(合7.64亩),规划用途为

  住宅用地,容积率2.8,评估总价为3459.7万元(由湘星公司委托湖南广联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湘星公司要求的委托交易价为不低于3500

  万元。2006年11月28日,长沙君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捷公司”)以3842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当日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君捷公司于2007年7月2日取得“长国用(2007)第0291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内容:住宅用地、出让地、使用权面积41711.69 ㎡(减少34.56㎡增至规划路幅面积),另在“记事”栏内记载有:“该宗土地另有规划路幅面积5125.84㎡。”

  由于我市对滨江片 区控规进行了调整,致使该宗地的规划道路线型及面积产生了变化。君捷公司宗地的带征规划路幅面积由2006年8月出让方案中确定的5091.28㎡(合 7.64亩)调减为1974.03㎡(合2.96亩),有效使用面积增加3117.24㎡(合4.68亩)。市政府于2010年7月30日批准君捷公司调 整有效用地面积,君捷公司补交了因增加3117.24㎡有效用地面积的全额楼面地价286.8896万元。

  2009年7月3日,湘星公司在得知君捷公司获得部分拆迁补偿款后,以君捷公司为被告、市国土局为第三人向岳麓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在应诉期内,君捷公司于2009年7月

  17日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市国土局于2009年7月29日向法院递交了《第三人陈述》。在这种情况下,湘星公司却于2009年12月24日开庭时向

  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岳麓区人民法院当日下达(2009)岳民初字第0190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长沙湘星实业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君捷

  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湘星公司此次撤诉后,改为持续向省、市有关部门举报、信访,且拒不向金信公司移交早于2006年土地 挂牌前已售让的14栋房产,导致君捷公司该宗地的项目开发至今无法启动。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该宗地规划路幅的问题。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出让方案中关于“竞得人在报价前须与委托人签订《付款与交地协议》,该《付款与交地协议》与《成交确认 书》同时生效,未竞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付款与交地协议》自动失效”的规定,湘星公司与君捷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签订了《付款与交地协议》,协

  议第一条即明确写明“甲方转让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宗地总面积为46837.53㎡(合70.26亩)。”因此,湘星公司提出

  的规划路幅已委托一并挂牌进行处置,湘星公司无权再主张该规划路幅用地的权益。君捷公司在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因控规调整部分规划路幅调整为出让面积, 也按规定补缴了土地价款。

  2、关于我局为何两次出函的问题。2008年10月中旬,湘星公司在得知规划对君捷公司宗地 带征规划路幅面积有所调减的情况后,到我局要求将其新增经营性用地面积为湘星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依规没有得到受理。该公司职工多次到我局上访, 后又得知滨江新城建设指挥部要对部分路幅拆迁,隐瞒了有关情况,要求我局出具证明,我局于2008年10月21日出具了长国土资函[2008]46号文件。此后,我局发现该宗地在土地挂牌前房产已全部出售。为了避免纠纷和不当补偿,我局于2008年12月4日以长国土资函[2008]61号文件向岳麓滨 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发出了补充函,要求其以此函为准,依合法权证对权益人进行补偿。该函完全符合我市由拆迁部门核对权证后依法补偿的一惯作法。

  3、关于湘星公司已将情况反映至检察机构,我局作何回应的问题。

  我局就湘星公司该宗地挂牌出让的纠纷问题,曾组织过协调会。市政府也就此问题召集湘星公司、君捷公司及市有关部门进行过专题研究,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据悉,君捷公司已就该宗地土地和房屋交付问题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湘星公司已将情况举报给省、市、区三级检察机构的问题,我局认为,湘星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是湘星公司的权利,我局无权干涉。我局接受湘星公司委托,依法审批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挂牌出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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