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就停药”,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手足外科主任孟国成一直认为,“这样的医院是不对的。”但他最近的遭遇,却让他有些困惑。今年8月,一名男子在该院治疗骨折等疾病,医院在患者前期缴费不足的情况下为其手术。患者基本治愈后,医院却至今没有收到欠缴的数万元医药费。
因为是工伤,男子所在砖厂负责人认为,医院在手术时没有征得其同意就使用高档钢板,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男子的精神障碍不属于该院的治疗范围,他们拒绝支付为男子治疗精神障碍的费用。本报记者向佳明岳阳报道
“如果当时直接截肢的话,这些问题都不存在了。”孟国成告诉记者,妻子为此多次叮嘱自己,“老孟,以后要吸取教训啊。”
右脚工伤,53岁男子来长就医
受伤男子自称叫习陪青,今年53岁,湖北枝江人。今年8月,习陪青来到汨罗市汨罗镇眠羊山龙窑砖厂上班。他在砖厂里的任务是用小拖车运砖。上班的第三天,习陪青与另外一辆小拖车发生了碰撞,右脚受了伤。
随后,砖厂负责人带着习陪青先后辗转汨罗、浏阳等多家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收治习陪青后,砖厂为其交了1万元医药费。检查结果显示,习陪青为右腿开放粉碎性骨折。
9月初,医院为习陪青实施了手术。手术当天上午,习陪青所在砖厂的负责人来到医院,再次交了1万元医药费。砖厂股东之一、眠羊山村村支书杨先民说,他们当时觉得这不是一个大手术,交了钱后就可以回去忙其他事情。
手术很成功。但术后一段时间,习陪青表现出不正常的行为,他不仅自己要跳楼,还拿着棍子到处追着要打护士。因此,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将其送到了湖南省脑科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短暂的精神病障碍。给习陪青治疗精神障碍的费用由孟国成担保。如今,习陪青可以正常走路,也达到了从脑科医院出院的标准。
人治好了,费用却引发了争议
孟国成告诉记者,习陪青在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产生医药费约7万元,在脑科医院产生医药费近2万元,除去砖厂已交的2万元,还拖欠了近7万元医药费,截至12月16日,孟国成没有收到这笔医药费。
砖厂股东杨先民告诉记者,手术时没有人告知他要采用什么材料,直到9月18日护士通知其补交4万多元医药费,他才知道钢板这么贵。杨先民认为,院方未经其同意就使用昂贵的材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同时,杨先民认为,使用这么贵的钢板,“其中有猫腻。”
至于在脑科医院治疗精神障碍的费用,杨先民明确表示,砖厂不会承担这笔钱,因为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不负责治疗脑疾,“不可能哪里痛就治哪里。”
对于钢板价格的问题,孟国成说,“确实有很便宜的钢板,但患者伤势很重,只有两种钢板适合,价格分别为4万多元和7万多元,如果不用就得截肢。”孟国成征求了习陪青的意见,“他不想截肢,并选择了4万多元的钢板。”这一说法得到了习陪青本人的证实。
对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指责,孟国成表示,手术前已告诉过送习陪青来的人,这项手术要几万元,同时还提醒,材质的选择会随时变化。手术后,医院每天都打印了费用清单交到习陪青手上,这已是一种告知行为。“根据医院的操作要求,如果病人意识清醒,首先要以病人自己意愿为主,我总不可能
手术做到一半出去打电话吧?”孟国成说。
当地政府协调,要求医院担责30%
杨先民告诉记者,9月20日前后,他们曾带着2.5万元钱到医院协商,但“接待的护士态度很恶劣,就走了。”对此,孟国成表示,因为护士态度不好就不交医药费是没道理的。
为了追讨这笔医药费,习陪青多次前往汨罗。汨罗镇政府也曾召集双方协调此事。
参与协调的汨罗镇政法委书记刘衍平说,此事砖厂要承担70%的责任,医院没有及时告知,要承担30%的责任。参与协调的汨罗镇眠羊山村村主任罗先定告诉记者,他在协调会上提出,砖厂支付2万元,再由医院去报销农村合作医保,加起来也差不多有4万元。刘衍平还表示,政府愿意追加2000元。
但这种责任划定遭到了孟国成的拒绝,他认为使用4万多元的钢板是病人自己的选择,医院没有过错,依法不用担责,医药费应全部由砖厂承担。孟国成还告诉记者,刚到医院治疗时,习陪青登记的名字是砖厂工人“陈某”,而陈某表示其对此并不知情。孟国成说,习陪青不是汨罗人,根本报不了医保,冒用陈某的姓名去领医保有骗保之嫌。
在预缴费用不足的情况下,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为习陪青安装了4万多元的钢板。该院手足外科主任孟国成的理由是:到该院治病的多是工伤,从未出现过拖欠医药费的情况,是我的病人我就得治。
专家说法
精神障碍是否属工伤须进行鉴定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责任。在医疗进行过程中,如果医生遵照规范,选择正当的医疗程序和合适的医疗器械,所产生的费用都应包含在工伤赔偿责任之内,使用何种材料也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手术结束后,院方每天打印费用清单交给患者本人已属于一种告知行为。
至于患者的精神病,李健律师说工伤事故中的其他病因,医院从职业道德上来说应予以救治,至于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建议双方向工伤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医药费由谁承担。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欧爱民
为患工伤的职工支付医疗费是厂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医护人员态度恶劣可以投诉,但这不是拒付医药费的理由。手术过程中,医生从保护病人的角度出发,只要不违背职业道德、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医院在征得病人同意后,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合理合法的。至于使用的材料是否超出了工伤赔付的范畴,还需做进一步分析。
本案中,对患者的伤害不是由医院造成的,医院按照自己的行为规范进行操作,没有对患者侵权,因此要医院承担医药费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而不是要医院承担患者的医疗费用。这个纠纷实际上应该是患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谁来承担医药费的纠纷,而不是医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