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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三年遇四次车祸两次撞同一人 疑遇碰瓷

A-A+2012年12月12日07:23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12月8日傍晚,市民廖先生开车行驶在河西桐梓坡路上,当红灯变绿准备发车时,突然一只手臂甩到后视镜上,一30多岁男子大喊“好痛”。“又是他!”廖先生一眼就认出了这个人,因为2010年11月在河西枫林路也“撞”过他。 

  廖先生今年55岁,驾龄超过30年。近三年,廖先生遭遇四次同一类型的车祸:斑马线上,汽车后视镜与行人相撞,对方称手臂受伤,但不愿去医院,只是索要医药费。

  头三次,廖先生觉得撞倒人心中有愧,每次都拿出几百元医药费,直到第四次,他改变了这种想法……

  本报记者吴静 实习生熊美红 长沙报道

  离奇四次车祸,两次是同一人

  12月8日晚6点左右,廖先生开车回家,行驶在河西桐梓坡路。刚路过一条斑马线,红灯变绿时,他开始驱车前行,“当时的车速没有超过20迈”。忽然,一只手臂甩在小车的后视镜上,“啊,我的手!”一名30多岁的男子大喊好痛!他的身边还有另外两名男子跟随。

  廖先生见状,赶紧下车,准备查看男子的伤情。

  “我的手本来就打了钢钉,被你这一撞,又伤了,赔我医药费。”男子开口要1000元。

  “又是他!”廖先生说一眼就认出他,同样的面孔,同样的说辞,同样的右手臂打着钢钉,连伤口都一样。“2010年11月,我在河西枫林路上,也‘撞’过这个人,当时花了700元了结”。

  “这也太巧了吧!”廖先生二话没说,直接拨打110报了警。

  调解车主掏出100元了结此事

  廖先生回忆,民警赶到现场后,称实际上应该找交警,既然来了就调解吧。

  因为在此之前,他已遭遇过三次疑似碰瓷事件,分别是2010年8月在劳动路口,2010年11月在枫林路,2011年11月,在望城坡附近。时间都是傍晚左右,也是开车缓慢行驶过斑马线时。廖先生说,前三次都没多想,以为真的撞了人,每次都提出送对方去医院,但马上有人跟上来劝说,小伤不必去医院,给点医药费就可以,三次分别赔了300元、700元、300元,但开价都要1000元。

  最后,在民警的次劝下,廖先生掏出100元,了结此事。

  12月11日,记者从咸嘉湖派出所处证实,12月8日晚确实有出警记录,3个民警赶往桐梓坡处理该事故,由于当晚值班民警11日没上班,没能接受采访。

  说法先由交警受理,若属刑事案件则移交公安

  就此事,记者联系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一徐姓工作人员表示,类似的报案接到过多次,但在未完全确定是碰瓷案件时,属于普通交通事故,归交警部门处理。

  长沙市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肖强表示,意外交通事故归交警部门受理,若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碰瓷嫌疑,则属于刑事案件,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她介绍碰瓷实际上是利用了“斑马线上车主应主动让行”这一点,万一撞人,责任一般由车主承担。她建议,过斑马线时,车主必须停车让行,等行人完全过了再启动车辆。

  长沙市公安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北京等大城市已经采取专项立案的方式严打碰瓷,他认为长沙可以借鉴。每次碰瓷都记录在案,并输入电脑,当一个人再次碰瓷时,则可专案查处。不过他也无奈地表示,很多时候,制度受约束、证据不足,很多碰瓷案件只能以和解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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