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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规定学员车出事驾校须担责

A-A+2012年12月22日09:50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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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学员学车发生交通事故,驾校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从昨日开始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就一些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

  朋友醉酒千万别借车

  【案例】日前,芙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中,因为车主将车借给醉酒的朋友驾驶,结果造成2人死亡的悲剧,最终,法院判决车主对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张朝晖介绍,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时常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这些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张朝晖说,朋友酒后借车一定记得说“不”。

  试乘发生事故服务者有责任

  【案例】在城区一些车辆较少的道路上,记者总能看到不少挂着林林总总驾校车牌的小车在路上行驶。这些车辆或慢行、或随意转弯,浑然不顾旁边穿梭而过的行驶车辆。“每次经过这些路段,我都要捏一把汗,光注意自己不行,还得小心这些驾校车……”老司机王师傅告诉记者。

  不是“熟手”开车还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汽车销售中的试乘现象——在购买前,消费者总要进行试乘、试驾。日前,芙蓉区法院判决生效的一起案件,就是由于试驾撞伤人而引起的官司,试驾者、销售公司被法院判决各赔偿50%的经济损失。

  【解读】“司法解释对这些情形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张朝晖告诉记者,根据司法解释,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肇事连带赔偿

  【案例】“在我们民一庭近几年来审理的数百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几乎没有积极主动在诉讼外理赔的案例。”

  张朝晖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在一起案件中,的士司机在停车下客再起步时,将后侧下车乘客带倒致伤,结果乘客在医院做手术后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将的哥以及的士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对于这场官司,的士公司声称这辆的士是挂靠在公司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乘客死亡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他是乘客,所以不能按照交强险或三责险赔偿。

  【解读】张朝晖说,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

  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于保险公司的说辞,法院认为,乘客在事故发生时已在车外,不属于车上人员,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损失先行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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