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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男子逼14岁少女卖淫为其赚钱 一审被判4年

A-A+2013年1月4日10:45湘潭日报评论

  湘潭在线1月4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洪静雯 通讯员 黄戍娟)2012年12月31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李俊犯罪团伙做出一审判决:李俊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他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不等。

  现年27岁、家住岳塘区的李俊,因为游手好闲走上了邪路。2003年初,李俊通过网络认识了年仅14岁的女孩小田,擅长花言巧语的他很快骗取了单纯少女的心。当年5月3日,李俊伙同龙某、张某等人,以外出游玩为由将小田带到娄底市,逼迫小田卖淫,替他们赚钱。

  随后几年,李俊等人干起了替人“了难”的不法勾当,危害一方。仅仅在 2012年5月至7月间,李俊团伙便多次以暴力手段迫使他人还债,从中非法获利上万元。2012年7月29日上午,河东峨嵋路某摩托车修理店老板袁某发现楼上舞厅漏水,导致其店内的一些摩托车配件被浸湿,便上门索要赔偿,遭到舞厅老板拒绝。袁某就找到李俊帮其“了难”。第二天,袁某纠集李俊等人手持凶器恐吓舞厅老板就范。因迫于这伙人的淫威,舞厅老板只得赔偿袁某4000元,李俊等人也因此获利上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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