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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已婚男子群发“小三”艳照泄愤被拘留

A-A+2012年12月23日08:32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综合本报实习记者肖洋桂 都市一时间报道    30多岁的湘潭男子罗某已有家室,但因为不愿意与“小三”分手,为了泄愤竟然将“小三”艳照发到了其亲友手机上。罗某没有想到此举并没有换来想要的感情,反倒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12月22日,记者从湘潭县公安局易俗河派出所了解到,该男子因散布他人隐私而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后被释放。 

  湘潭县易俗河镇的胡女士最近发现,自己的私密照片莫名其妙地被发送到其亲友手机上。胡女士刚开始还以为是亲友开玩笑,可她拿到手机一看时,顿时傻了眼,这些照片不知怎么跑到了亲友手机里。12月6日,胡女士到湘潭县公安局易俗河派出所报了警。

  易俗河派出所民警调查后发现,这批照片是与胡女士相好的男子罗某拍摄的。原来,罗某已有家室,胡女士与罗某属于婚外情。不甘做“小三”的胡女士曾多次要求罗某离婚后和自己结婚,但罗某不愿意离婚,胡女士便提出分手。罗某不愿意分手,最后选择将昔日为胡女士拍下的艳照发到其亲友手机上,以此泄愤。

  12月15日,警方将罗某传唤到派出所,对于自己散播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罗某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罗某被湘潭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12月22日,记者从易俗河派出所民警杨警官那里了解到,罗某因散布他人隐私而被行政拘留5日后已期满被释放。

  [律师说法]

  散布艳照构成侮辱罪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甘小林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将其前女友的私密图片发给其亲友,以达到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应当按照侮辱罪进行处罚。

  侮辱罪侵犯的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由被害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受理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不需公安机关介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案件也可由公安机关受理和侦查。犯侮辱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有很大区别的,传播淫秽图片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最高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甘小林律师认为,罗某的行为涉嫌侮辱罪,应当按照侮辱罪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机关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罗某侵犯他人隐私权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处罚过轻。在本案中,受害人胡某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罗某触犯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记者刘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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