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美食|时尚|旅游|汽车|同城|惠购|站点导航|世界杯

|邮箱|注册

新浪湖南

新浪湖南> 新闻>各地>正文

涟源团伙诈骗190万因被害人怕丢脸未指认获轻判

A-A+2012年12月22日09:26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邓玉兰 彭海文 娄底报道    担心“被曝光不光彩”,被害人却不愿出来指认,因证据不足法院只能对被告人“降格”量刑。12月20日,涟源市法院对涟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某等17人诈骗190余万元的案件作出审理判决,法院只认定33万余元的诈骗事实,判处17名被告人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不予认定的理由只有一个:没有被害人的指控。

  想复制手机卡?小心被敲诈

  自2009年年底至2011年7月,邓某等人以“手机卡复制”为诱饵,群发短信引诱那些想掌握他人手机通话内容、信息的人上钩,诈骗800多人,共获不义之财190余万元。检察官说,邓某等人认为诈骗过程充满“快乐和刺激”,“来钱快”,有人上钩了觉得“有成就感”。许多被害人报出想要复制的手机号码后,这些骗子进行敲诈,要求被害人汇款。

  “这些被害人,有人想复制竞争对手的手机号码,有人要捉小三。”检察官介绍,一名房产开发商想复制竞争对手的手机号码,被诈骗7万多元。但当警方找这些被害人核实情况时,很多人却不承认被骗,“他们觉得如果曝光是不光彩的事,不愿出来作证。”

  被害人不做证,法院“降格”量刑

  由于很多被害人不愿站出来指证,导致巨大犯罪金额不能认定,法院只能“降格”量刑。涟源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依照被告人的交代以及他们银行账号的资金流记录,指控邓某等17人诈骗190余万元。

  涟源市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其中指控的犯罪金额有150余万元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只认定了33万余元的诈骗事实。而不予认定的理由只有一个:没有被害人的指控。法院一审判处17名被告人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罚没被告人银行卡上的百万余元。

  检察官表示,事实上,该诈骗团伙诈骗了两三年,远不止检察机关认定的190余万元,检方只对近一年半有证据的诈骗作出认定,追溯以前的犯罪没有证据。

  [律师说法]

  因无受害人,150多万不予确认符合法律精神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律师:1.关于被害人不作证。刑事诉讼应该讲求主客观相统一,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的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诈骗罪,是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诈骗罪必须要有受害人,没有受害人则无法认定诈骗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2.关于150余万“诈骗”金额。根据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部门制定的《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其中“数额巨大”量刑在3至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如果认定19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判决中没有认定的150余万元,如无其他犯罪证据,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诈骗。刑法单独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针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和诈骗罪中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是有本质区别的。贪污受贿的案子里,如有来源不明、无证据证明属于贪污受贿的财产,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贪污罪、受贿罪均是以贪污受贿数额决定其量刑的轻重,最高可处死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只能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法院以150多万元没有受害人为由,从而不予认定,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只有被告人的有罪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应当重事实重证据。

  [检察官说法]

  “犯罪成本显得太轻了”

  涟源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表示,如果认定190余万元,那么主犯的量刑在10年以上,诈骗罪的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目前的判决结果,对于没有认定的150多万元,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在量刑时,可

  以把这笔金额做一个情节考虑进去,但此案的判决似乎并没有考虑,“犯罪的成本显得太轻了”。

  市民在收到此类诈骗短信时,不要相信,以免财物受损。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健康|微吧|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湖南简介|广告服务|商务合作|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产品答疑|网上举报中心|互联网辟谣平台|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