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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少女厕所产子 所在学校全校上性教育课

A-A+2012年12月21日09:54长株潭报评论

  《少女学校厕所内产下男婴,称“孩子爸爸是60岁的姑父”》后续

  少女产子后第五天,学校给学生上了堂性教育课

  12月3日,株洲县王十万乡的16岁少女小美(化名)在学校厕所内产下一名男婴。不难想象,孩子的出生必然会打破这个少女无忧无虑的生活。

  在小美孩子诞生前,她和她身边的人,是否意识到这个问题了呢?本报记者曹伟株洲报道

  少女校园产子的事情,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当初处于风暴中心的校园,此刻慢慢恢复了平静。风波过后,有人叹息,也有人反思。

  错过的契机

  小美“出事”后,不仅是她同学没见过她了,还包括教学楼后面一个小商店的女老板。在以前,小美经常会和几个同学来这里买零食。女老板在学校开店多年,虽然叫不上每个学生的名字,但哪个学生在哪个班,她基本都有印象。

  女老板回忆,小美产下男婴的那天上午还到店里来买过卫生巾,当时没有人发现异常。只是晚上听到有学生在校内厕所产子的消息后,女老板才联想到小美。

  之前,还是有人看出了一点异常。那时候,这个小商店还在初三老师办公室的旁边。“我婆婆是过来人,她看到小美走路的姿势,感觉不太对劲。”女老板一边说,一边学着小美走路的样子,低着头,含胸,稍微弯着腰。

  这位女老板在与老师聊天时,也曾将这一细节告知初三年级的老师。小美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罗老师甚至将小美叫到办公室,掀开衣服摸她的肚子。生物老师也曾向小美询问过此事,小美只称自己在“做好事”,而她自己走路也确实一贯如此。小美的解释暂时打消了众人的疑虑,直到小美丢弃的男婴被发现。

  按照时间推算,那时候小美应该没有怀孕,但被“性侵”却是事实。

  或许,这是发现小美情况的一次契机……

  最多的评价是“爱帮人”

  尽管小美给身边人的感觉“安静”、“不爱运动”,但“爱帮人”是同学们给予小美最多的评价。

  12月14日,小美出院,回到校园准备收拾课本和衣服回家。临走时,班主任罗老师悄悄捎给她一叠信,信里面是班上所有同学写给她的心里话。小美回家以后将信整整齐齐叠好,用一个夹子夹了起来。

  “记得那一次,我因为错过了时间去吃饭,是你帮我打饭哦,我边吃你还在旁边看着,咽着口水……吃完后,你还帮我洗盆子,我当时就在想,哪里还有这么乐于助人的‘妹子’啊!”

  看完后,小美将这一摞信重新排了顺序,将几个要好的同学写的信放在上面。

  五天后的性教育课

  12月7日,事件发生之后的第五天,小美就读的学校全校学生上了一堂青春期性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特殊课程,地点就在学校操场和礼堂同时进行,男女生分开授课。

  此次课程的内容主要为男女生青春期生理、心理方面的变化以及学生还不适合谈恋爱等内容。最后,两位老师还讲解了面对性侵犯时该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寻求帮助。

  “上初三这个课就停了。”学校里一名初三学生说,在初一、初二的时候还有过一门《生命与健康常识》,但只上一次,老师也不好意思讲。在小美的家里,这本已被翻旧的《生命与健康常识》教材就放在窗户边,已经落满了灰尘。

  该校校长称,在对学生的关心上,全校老师已经尽了很大努力。他承认,事情发生后,学校方面也做了反思。

  “我们有老师发现了她走路姿势不对,腹部有‘肿块’等情况,都及时告诉了她的父亲和家属。”而这里所指的家属大部分时候就是小美的姑父李胜(化名)。

  暂未立案,取证有难度

  本报株洲讯(记者曹伟)12月20日,记者从株洲县公安局了解到,目前警方对该事件暂未立案,该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本报法律顾问、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验分析称,目前警方难以对事件定性,取证难是关键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而与年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如属于对方自愿,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小美称第一次与其姑父发生性关系是在两年前,那时小美尚未满14周岁,即使是满了14周岁以后,与其姑父发生性关系也并非其自愿。但这只是一方面的陈述,取得证据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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